我事實上去年二月就有檢舉過一次了
那時候的情況是 我為了拿回我過年被a的工資
"順便"跟新北勞工檢舉他資遣我沒給資遣費這樣
勞工局有一個很爛的缺失
就是不管什麼樣的法律(我指的是一般民法啦)都要先走過"調解"
所以我就先開了調解會議 拿到了我的工資及資遣
但是!!
勞工局的卻以"行事裁量權"對我說沒有強制性規定要裁罰雇主沒通報資遣
於是乎
我氣呼呼的向當時的勞委會也就是現在的勞動部
檢舉他沒通報資遣 但是我那時寫的內容有一併提到 "開過調解會"
勞動部才開始辦理"未通報資遣"這一部分
今年 好死不死
又被我遇到了同樣的情況
可惜的是公司該給的工資都有給
而我向北市勞動局檢舉公司沒通報資遣
對方以"沒開過調解會且公司不承認今年有資遣員工為由"結案!
對方還說因為他們職權的關係 只接受文件上的證據
不接受影音檔
因為會有判斷上的疑慮!
試問 哪家惡質公司會承認自己有資遣員工?
再請問 公司就不願意給我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了(當初有簽喔)
我是哪來的紙本證據!?
我無意開調解會就是因為他們只會給我資遣費了事!
而且我拿到的資遣費實在過少以至於我完全不想開!
想請問 除了調解 我還有什麼辦法檢舉公司未通報!?
就算我能用音檔證明公司資遣我 那又能如何!?
我還有可能會有"洩漏公司機密之嫌疑"
麻煩各位幫幫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