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PO文,有錯還請見諒,事情是這樣的,
我在觀光區賣紀念品,當初應徵是正職工作,
有簽一份契約是試用期三個月、正式後調薪做9個月(共一年),
當初老闆表示如果試用期間良好可提前轉正職,
我是6月開始工作,上禮拜一的時候結帳不小心出錯,
商品名選錯,但價格沒錯,也及時發現所以更改了(一個小時內解決),
但老闆好像很不滿(我覺得他好像很不爽我),
禮拜五的時候接到電話,老闆表示我沒有一個正職的態度,
所以7月開始轉為工讀生,不然就離職,
工讀生不只和正職的薪水平均的時薪還低,
而且每個月工時很短,
請問這個要求合理嗎?我認為還在試用期,沒有提早調薪也沒關係,
我也沒造成店裡重大損失,
請問這樣是否可以和老闆抗議,如果還是執意,是否可以檢舉他呢?
因為快進入7月了,不過這兩天是假日,無法向勞基會詢問,
還請有經驗或是熟知勞基法的人幫我解惑一下,謝謝。
PS自己有研究一下法條但不是很懂,因為看到約定好的試用期內,
一方可以無須告知就結束勞動契約這條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