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小時2班輪班制, 作1休1, 試用期月薪為基本薪資19273
請問這種條件是否有違反勞基法?
因為小弟寄信去勞動部問, 但回信並沒回說是否符合, 只丟了一段法令
本局說明如下: 一、按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略以:「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
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
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
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第32條第2項規定略以:「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
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
小時。」,勞工如確有延長工時並提供勞務之情事,雇主即應依法核實發給延長工時工
資,且工作時數亦應符合上述規定,始符法制。
我目前的解讀, 一個月工作15天, 15x4=60 > 48, 所以這部份違反勞基法
但薪水的部份實在不知道怎麼算才對, 算起來月工時180小時
平日每小時工資19273/30/8=80.3
所以照24條加權後算法是(80.3x8 + 80.3x2x1.33 + 80.3x2x1.66) x 15 = 16863
故薪水超過16863 , 也剛好在基本薪資下限, 故薪資方面並無違法
請問這樣解讀正確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