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amania10000 (小橘兒)》之銘言:
: 因為是第一次自請離職,不太清楚,特來請教
: 離職預告依勞基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
: 工作兩個多月(還差一點滿三個月)的勞工
: 依法應該是即提即離(經交接+填寫離職單)
: 但本身是門市+正職+排休性質工作
: 想請問是否會有相關的特殊條款?(因此而要提早預告的)
想再加問一個問題
碰到工作的地方是在醫院,未滿一個月提出離職
主管說還要填寫"離院申請書",說是醫院內部的規定,說什麼有關勞健保
請問這有必要嗎?
因為實在是不想再回去看到工作的主管
我看勞基法15 16條,未滿三個月當日提出離職就可以離職啦
請懂的人幫忙說明一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