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遞出離職單後被雇主告知馬上走人

作者: jason0925 (神奇傑森)   2014-08-05 13:02:34
適用期滿一個月時公司告知
該職位為國貿行銷業務屬於外派人員
月薪四萬,
星期一到星期六上班,
責任制沒有提供勞健保
颱風天仍要上班,
不上班請事假會扣日薪+全勤
7/28 遞出辭職申請以及交接清冊, 申請7/31離職.
但老闆叫我當天就走人
事後越想越生氣
給公司尊重卻被反踹一腳
想請問版上大大, 這樣有違反勞動法規嗎?
作者: gaiaesque (請不要叫偶解釋偶der暱稱)   2014-08-05 13:04:00
那就叫他給資遣費,不給就上勞工局..
作者: jason0925 (神奇傑森)   2014-08-05 13:07:00
沒有勞健保也是事後才告知的 !!
作者: c1823akimo (甜蜜幸福的一坨屎)   2014-08-05 13:09:00
沒勞健保?扯...
作者: ABON0828 (明霖)   2014-08-05 14:16:00
1.如果薪水有給足到7/31號,這部分就不違法! 你還賺2天假~總之就是資遣費和2天薪水,叫公司選一個給~沒勞健保則是違法,除非你一開始有簽工作外包之類的合約..不過有請假扣薪這種事情,就不可能是外包了~
作者: punkbearbear   2014-08-05 14:57:00
給公司尊重?7/28遞辭職申請,申請7/31離職,過試用應該至少有三個月以上,申請也不符合十天前預告
作者: dnzteeqrq (大隻貓)   2014-08-05 15:21:00
沒勞健保,馬上到勞工局申訴,公司會被罰 =.=+
作者: punkbearbear   2014-08-05 15:23:00
不過沒勞健保確實是違法的申訴它,讓自己心裡舒坦一點吧
作者: smile14for0 (橘 皮 可 恥 嗎?)   2014-08-05 15:33:00
如果是自己先提出辭職,老闆是有權利要求當天就可以離開。沒有勞健保是違法的沒錯。
作者: ABON0828 (明霖)   2014-08-05 15:41:00
樓上說的是錯誤觀念... 提出離職是以填寫的離職日期為準老闆要求當天離開? 1.給非自願離職證明+資遣費2.給足提出離職日前的所有薪水
作者: punkbearbear   2014-08-05 15:47:00
AB大,這件一開始填的離職日期並不符合法定預告期間
作者: smile14for0 (橘 皮 可 恥 嗎?)   2014-08-05 15:49:00
我去年去上政府人才發展計畫的HR課程 講師郭桐賓有提到這一點 還有法令為輔 我講義在老家現在無法翻但當下為了確認我也有打去勞工局問也是對的 況且 勞動部辦的產業人力發展計畫 應該不會找人來上錯誤的觀念 而且錯的還是自己勞動部管的東西吧 我是這樣想啦~"~
作者: ABON0828 (明霖)   2014-08-05 16:06:00
每間公司的試用期時間並不同,所以我不預設原po就職3個月http://0rz.tw/nksdD to smile 第四條可以看一下
作者: smile14for0 (橘 皮 可 恥 嗎?)   2014-08-05 16:09:00
那個我看過 不過我覺得 還是請原PO打電話去勞工局問
作者: ABON0828 (明霖)   2014-08-05 16:09:00
只要預告離職日之前的薪水照發,老闆當然能叫員工當日走人
作者: ABON0828 (明霖)   2014-08-05 16:11:00
你的想法"不可能"是對的,不然的話"預告離職"規定的法條等於是白設的~預告離職期間,勞動契約仍然存在,老闆當然不能任意fire人只是大多數員工,都已經自提離職了,不太會花力氣爭取這個
作者: punkbearbear   2014-08-05 16:21:00
如果原PO就職連3個月都未滿,連預告期都免了好嗎
作者: smile14for0 (橘 皮 可 恥 嗎?)   2014-08-05 16:25:00
同意P大另,那不是我的想法 是去年上課講師的想法及打電話去去勞工局問的想法(講師以民法搭配勞基法條令)很抱歉造成大家誤會 是我學藝不精 卻又在此大放厥詞
作者: ABON0828 (明霖)   2014-08-05 16:29:00
to Punk,免預告期 跟 預告離職 是兩回事...法令上的預告期只是底限,只要優於法令並沒有任何問題因原po給的資訊不足的情形下,我不評論超不超過3個月這段我只針對老闆要求立刻走人的法令保障做說明~此外,就算真的是低於法定的預告期,老闆也只能要求10天後才能離職,並不能夠要求馬上走人(再沒付額外薪資的前提下)
作者: smile14for0 (橘 皮 可 恥 嗎?)   2014-08-05 16:40:00
TO原PO 我剛請我家人幫我翻講義 就是雇主要求妳當天離開的話 如果妳同意才算 (所以就看妳當天有沒有同意當天就走) 如果不同意 可以主張AB大說的那種方式
作者: ansonandan (′,_ゝ`)   2014-08-05 23:48:00
5週 大家不用吵了
作者: jason0925 (神奇傑森)   2014-08-06 00:03:00
勞基法並沒有"試用期"一詞, 離職原因也是因為雇主不提供勞健保才選擇離職. 未滿三個月雇主可以不經宣告要求離職但仍須付資遣費.
作者: punkbearbear   2014-08-06 09:08:00
不得不接受=已接受,剩下沒有勞健保可以去申訴
作者: doris1016 (~DoR!$~)   2014-08-06 11:26:00
針對勞健保的部分一定要去申訴
作者: oherman (qq)   2014-08-08 06:45:00
不管工作幾天非自願離職都要有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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