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首PO 原PO為當事人
上個月找到一份半年一簽的科技業工安(由日本公司委託給顧問公司找人的)
目前已做滿一個月 但因工作內容無聊到像在浪費時間
所以想提前解約 以下為契約內容..
http://ppt.cc/2h5g
當初簽約也沒有付簽約金的部分 所以這部分應該是沒問題
問題是第六條的第二點...似乎我提離職須有重大事由才適用於此Orz
目前我是已經告知雇主要做到八月底
但雇主表示說"現在的情況要請我到9月底才能離職!必須要有人交接"
想請問勞基法就職未滿三個月提前10天告知這條是否適用於此呢?!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