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上班途中發生車禍,休養一個月後因為同事突然離職,
又同事有既定行程準備出國,要開天窗的情況下,我只好拄著
拐杖 &腳上石膏回去上班。後來又因為常常加班體力不堪負荷
已辦理自願離職。現在準備申請勞保傷病給付,因為是職災可
申請70%薪水補償(從意外第四天算起)。看申請書規定:
"被保險人雖有治療但仍能繼續工作者取得原有薪資者,均不可請領"
"如被保險人傷病痊癒或傷勢轉輕已能恢復工作,及已終止治療者,
僅能申請至恢復工作之前1日止"...
請問有人也有這經驗,中途回去上班又休息的? 因為如果照上
述規定,就差快10萬的薪資補償不能申請...
可跟勞工局說因為公司業務需求不得已回去上班,之後休息的
這段期間是否也可以補償薪資? 或有其他更好的說法還請指教。謝謝!
心得:
從這次經驗,之後不管公司有沒有開天窗或工作可能不保,都照醫生
指示休養。原本應休養半年,卻因為中途回去上班而不能申請那10幾
萬的薪資補償...
P.S 最近開啟人力銀行的履歷,發現有些阿里不達的公司親自打來又
那些缺都是鐵支銀行的...最後只開啟104 & yes123。 FY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