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0月13日提了離職有信函也有壓日期。
老闆收下也已經接納我上面說得日期11/10起離職
目前在這工作一年快一個月。
老闆在整個月裡面沒有找到人,
但因為自己做的是財物專員。
因為是小公司所以整個會計傳票都是我處理。
本人因為非會計本科系,很多SOP算是自己建立。
而且有非常多的東西要當面交接為佳,信件根本講不完...
有幾個問題要問
1.我寫11/10離職,老闆說本來是要一個月。是我要提早走他同意的。
那他都接受我的離職信了,我看勞基法是20天前提出都可算行。有沒有什麼要注意的?
2.因為牽扯到財物,很多帳務要交接清楚與傳遞。有什麼部分要注意,以確保我的自身
權益呢?
3.如果之後老闆找到人,應該是會要我當面來公司再交接。是可以要求他pay我日薪嗎?
或者其實我可以連這個,都不要答應?
在下出社會第一次轉職,想要謹慎一些。有感受到老闆告知我找無人壓力也很大。
但...他並沒很認真找.. 還請大家幫助宅宅在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