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晚上好,現在在幼兒園當行政,可是諸多鳥事讓我想離職,
已經有上網研究了勞基法的法條,因為是不定期契約
又符合: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想請問的是,十日,指的是十個工作天,還是十個日曆天?
再來就是,今天(2/6)已經口頭請辭,但園長先以要一個月前告知為由拒絕,
等我說了有看過法律之後,又說二月份都在放假,起碼要等到三月我才能走,
要我回去想是三月中還是三月底離開。因為要找人,還說就算找到人,
對方也要等一個月才有辦法來等等的
我也爬過文,知道其實我只要按照法定規矩走就好了,可是還是會不安,
因為這算是我第一份做行政的工作,先前兩三年很幸運的在國中小代課,
也沒碰過要離職的情況,所以除了上面的問題之外,想請教各位:
我除了再遞上離職申請書之外,還需不需要寄email到學校的公用信箱?
我需要讓園長知道我離職就好,還是要讓更多人知道?
如果交接的人還沒出現,我可以走嗎?
我拿到的離職報告單上面還加註一句:是否辦妥業務移交手續
若否,則不得辦理離職手續。這樣合理嗎?
BTW,我進幼兒園的時候沒簽合約,這樣正常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