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財務狀況一直有問題
(1) 去年到職沒多久後 未經勞資雙方同意 改發薪日從次月 5 號改為 15 號發薪水
(2) 改 15 號發薪水後,又時常延遲 1-3 天發薪
(3) 今年一月份的薪水和去年年終,原本 2/16 發放,結果資金不足說年後發,
現在拖到年後都還沒發,改說要三月初才有錢進來
許多同事已經有離職打算,同事分享了一個連結給我
說公司欠薪,可以主動離職後,申請非自願離職的補助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1206/304523.htm
因此想請教一下
1. 如果我申請了這個失業給付,這筆帳國家自己買單,還是會向公司追討?
2. 我想等三月初確定領到一月的薪水和年終之後,甚至三月中領到二月薪水後,
再辦離職,這樣還符合資格嗎?
3. 這種離職,要怎麼跟公司講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