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目前在一家保全公司剛滿三個月,但其實工作內容跟保全員有點不同
算是貨櫃場管制室人員,就是貨櫃司機要領櫃子或交櫃子時,
我們要負責核對資料、輸入電腦,然後給司機放行單讓他進櫃場交領櫃子
我一直以為這樣的工作其實不像保全員這樣是監視性質的
有時候我們一忙起來時單子就是從上班打到下班從來沒停過
好像跟勞基法84條不太符合,但就因為是"保全"公司
所以我們的上班時數和加班時數上限一直是公司同事跟我說的適用保全法
我們原則上一個月是上180小時,多出來的算加班
而且就算人補足了還是一定會加班,我曾經看過同事的加班單,
在公司正缺人時一個月加了100多小時,等於一個月就上了280多小時的班。
之前都待在一般公司的我看了真的嚇到了。
另外,最近有一個同事要離職,於是我又聽到了,
離職要把制服全數交回(這很正常)
但是如果交回的不是新的,是已拆封穿過的,這樣是要扣錢的。
又聽到一個例子是之前有一個同事制服是全數交回(當然都是穿過的)
,但是又被扣了六千多塊,
後來她向公司主管申訴,結果後來扣了三千多。
所以我想問一下,我們公司這樣的上班加班時數、和離職扣制服費算是合法的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