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這邊跟大家報告一下周四上午勞資協商的狀況
我這邊的意思很簡單:
1.我不可能到新單位上班,所以按照規定要求公司依照規定遣散我
2.遣散費用43,000 (若按照規定的遣散費大約是68,000)
前半年薪資平均:47125 年資:兩年11個月
公司的主張:
我們認為我們把你調任調新的職位,是幫你加薪且升職
你當初在到職的時候,你的勞動契約上面有一條註明著"公司有權利調動你的職務"
我們也清楚你是根據調動五原則哪一點來拒絕我們調動
然後新就任的工作地點只比你現在上班的地點增加9KM遠(事實上多了15KM 從25KM->40KM)
而且公司也不想讓人家覺得說,當我們覺得你沒利用的價值,就拿錢給你叫你閃人
這樣觀感會很差
協調方:
1.給資方:看了這麼多案件,今天勞方的意思很簡單,只要你們資遣他就好
而且他要求的金額也不高,乾脆一點就資遣掉他就好
他現在這個態度,你們堅持要他去新的工作,他也不會做得很開心
2.給勞方:你也不一定要堅持同一份工作,可以多從事一些不同的工作也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