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年九月於任職的補習班從兼職轉正職 當時的主管跟我說因為合約還在修改 沒跟我簽
合約, 薪資部份也告知我不含簽約獎金, 今年當時主管離職, 向新任主管於五月即告知要
離職 6月2日提交離職申請書, 新任主管告知我 前任主管雖沒跟我簽約,但因我有拿年終,
視為正職簽約員工, 依照我到職日需8月才能離職, 如要提早,需歸還所謂任滿補償金也就
是簽約獎金 每月2000, 想請問這合理嗎? 我轉為正職滿三月且未滿一年,照勞基法為提
前10日,且不是我不簽約, 是我的主管跟我說因沒簽約金就不用簽約, 現在主管卻又跟我
說以前會先扣起來 但後來是含在薪資中,我該如何自保 . 由於這是在詢問我是否願意留
下,我拒絕後才跟我說 這部份我有可以申訴的部份嗎? 手機排版 有點亂請原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