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昨天各位版友給的意見 已經寫好辭呈預計在後天呈給老闆
因為我的直屬上司就是公司老闆
4人小公司也沒有需要通知人事跟小主管的問題
目前有一個問題是 老闆說病假不能用特休去抵 也不能換成薪水
我從102年8月30日到職
任滿一年後
103年8月30日~104年8月30日 有七天的特休
目前我特休請掉了4天
我預計6月26日提辭呈 在104年7月16日離職
之前也問過老闆 他說特休不能抵病假 不能換成薪水
之前請過幾次病假都要我再補上班 無法用特休去扣
通常補班也都是補在假日最忙的那一天 (補習班假日比較忙)
那依照我目前預計7/16離職的計畫 未放完的三天應該放在7/14~7/16嗎?
因為老闆不願把沒放完的特休換成薪水
平時要請特休 還規定要在兩個星期之前就請假才有可能准假
老闆不願換薪水又不讓我用特休抵病假 臨時要請特休又不好請
最後如果沒休到也沒領到特休三天的薪水 是不是只好走勞工局呢?
感謝大家的回答~
補充:
剛剛有看到 請病假是給半天薪水 那我要補上班這樣子又是?
意思是說我請病假一天 沒補上班的話 這個月的薪水 會被扣掉0.5天嗎?
至於特休不給抵病假這點我看勞基法也沒特別規定 所以這樣好像是正常的
只是問題就在於沒放完的假是不是可以排在離職前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