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底薪是24500元,如果除以30日的話,日薪是816元。
我們公司規定假日加班的話,無論你的底薪多少,
四小時以內是900元,超過四小時是1800元。
因為我們常常加班一整天,往往都會超過8小時,
所以想跟公司爭取改用實際時數去算。
但是用時薪去算的話,日薪816元除以8小時等於102元,
這樣不就又低於法定時薪130元了嗎?
還是應該要直接用時薪130元*實際加班時數*2=加班費才對?
但這樣的話,薪資比較高的同事又應該怎麼計算?
另外,要怎麼避免跟公司爭取的同時,
公司拿勞基法第36條:「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說是公司應該讓我們休一天就夠了,乾脆不給我們加班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