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打卡紀錄不能作為超時工作的證明(文長)

作者: Technei (林北小姐)   2015-07-29 18:48:42
※警告,文長慎入※      (建議直接看結論)
魯妹在前公司任職了4年多,目前跟前公司有延長工時工資(=加班費)的訴訟在進行
中,根據兩次開庭經驗,關於延長工時工資的給付,魯妹有些心得可以跟各位分享。
(以下以「勞方」代表原告(魯妹),相關內陳述為訴狀請求內容及概念
   以「資方」代表被告(前公司)委任代理人(=律師),相關陳述為答辯書內容
   以「法官」代表審判長當庭口述意見)
【第一次開庭】
勞方:工作期間經常因現場業務所需而必須超時工作,現以持有的任職期間打卡記錄(
   其他同事的出勤卡記錄一同附上,且打卡記錄並不齊全),向法院提出訴訟,要
   求資方支付「出勤卡記錄」上應支付的延長工時工資。
   原證1、2:法律扶助基金會相關申請資料(因為真的魯,所以申請法律扶助)
   原證3:勞工局勞資調解記錄(沒經過勞資調解,法院會請你先回去調解)
   原證4:勞方所處部門網站首頁資料。
   原證5:出勤卡記錄表。(大概有3年多的紀錄,快整死魯妹了)
資方:在將要開庭前一週才提出答辯書狀及以下被證。
   答辯書稱公司增設勞方所處該部門,實為社會公益。
   1.某部門於2014年提出的〈加班申請單〉,證明資方有〈加班申請單〉是勞方沒
    有提出申請。
   2.公司公告的《考勤作業管理辦法》,證明資方有每週核對工時的規則,是勞方
    並未適時提出異議。
勞方:當庭請求資方提出〈每日報表〉,證明勞方的確每天都有通知資方,當日的上班
   時數。資方請不要裝死。
法官:勞方有工作可以做,必須要感謝資方,而資方也應該要感謝勞工的付出。
   請想個可能的方式進行和解。
   約定第二次庭期。
【第二次開庭】
資方:本公司只是一間小小的傳統產業,一直都依照《勞基法》規定支付加班費,雖然
   〈加班申請單〉格式有過變動(告證4),而且沒有向勞工局核備工作規則,但
   不影響該工作規則拘束勞雇雙方之效力。
   魯妹為該部門主要負責人,任職期間並未提出加班申請,且上班地點不在總公司
   ,難以監管實際工作狀況。依打卡記錄(告證5)可見任職期間多有嚴重遲到早
   退之狀況,資方卻未對其懲處或扣款可證。
   魯妹要求的〈每日報表〉,因為魯妹離職時並未交接,幾經查找僅尋得工作日誌
   (如告證6),但無從證明魯妹必須長期加班。
   告證4:其他員工的加班申請單。
   告證5:魯妹遲到早退統計表。
   告證6:工作日誌。
勞方:當庭針對前次資方提出的二項被證提出反駁如下
   1.該份〈加班申請單〉是其他部門人員因長期加班且未獲取延長工時工資,而向
    資方爭取後產生的表格。資方是一間具規模的公司,擁有制式的公告SOP,
    因該事件而產生的相關工作規則,在公告規則適用部門時並未納入勞方所處之
    部門。
    (↑簡單講,公司的公告魯妹沒收到↑)
    而且任職期間並未收到或被告知與工作規則相關之資訊。
   2.該份《考勤作業管理辦法》經查為勞方離職後公告,故不適用於勞方。(參見
    原證8)
   本次提出原證有:
   原證6、7:資方內部公告。(證明公告有固定格式及簽核層級,因資方的被證
         2《考勤作業管理辦法》的公告內文,完全沒有日期、擬案、簽核
         人……等資訊,看來是應用了國防布的概念。)
   原證8:同仁「到班刷卡的保全系統電子卡片」的臉書紀錄。(證明該《考勤作
       業管理辦法》是勞方離職後才制訂的。)
   原證9:加班申請單相關公告。(叫小賀的部門去爭取加班費後,生出來的加班
       申請單填寫公告,也是魯妹到職後看到的第一份加班費相關公告,可惜
       的是「公告對象部門」沒有魯妹所處的部門。)
   原證10、11:相關文宣。(證明魯妹真的必須加班,不然怕會發生像○仙○
           爆事件發生當時,沒有現場人員提供協助。)
   原證12:勞方回傳的每日報表。
   此次針對資方答辯書狀提供告證,提出以下反駁:
   1.其他員工的加班申請單:看起來不像〈加班申請單〉,反倒比較像部門主管的
    統計表。
   2.魯妹遲到早退統計表:因雙方對上班時間認知有落差。
   3.工作日誌:請參見魯妹的原證12,我們要的是這份詳細載明所有工作人員工
    作時數以及當日發生狀況的〈日報表〉。
   4.資方宣稱一直都依照《勞基法》規定支付加班費,魯妹提供了一份來不及列入
    書狀的其他部門的〈出勤時數記錄〉和該部門同事的薪資條。〈出勤時數記錄
    〉載明該人員當月的加班時數、請假時數,但該人員的薪資條「加班費」欄位
    金額為0。顯見資方並未如答辯書狀所說依法支付加班費。
法官:分別向雙方提問,包括資方認定的到班時間與勞方認定的到班時間(釐清遲到早
   退的數字差異問題)。
   每天上下班的打卡記錄,其實是提供資方確認「勞工是否準時到班」,無法作為
   勞工確實加班的證據。
   再者,即便資方並未公告也未與勞工合議工作規則也未公告,只要資方認為有工
   作規則(魯妹補充:即使沒有文字紙本),那麼就是以資方的工作規則為準。
   資方希望的和解金額是多少?(比魯妹提出金額的25%還少)
   這種金額魯妹怎麼可能接受。
   我建議和解金額是○,你們雙方再去協調看看。(比魯妹提出金額的一半還少)
   約定第三次庭期。
▁▂▃▄▅▆▇ 結論 █▇▆▅▄▃▂▁
我們一直以為有出勤卡就可以證明自己的確超時工作,但在法庭上「出勤卡」無法作為
「加班證據」。也因此,即使勞工手邊有打卡記錄、有加班事由,勞工還是沒辦法爭取
到原本應該取得的加班費。
所以,各位如果必須要加班,請務必要填寫資方要求的〈加班申請單〉,因為法庭上只
認〈加班申請單〉,而且請瞭解「最終和解的金額必定無法達到你訴狀上請求的金額」
,即使你請求的是確實打卡記錄上換算出來的金額。
(關於「法院只認加班申請單」這一點,聽說常接觸勞工案件的對方律師也認證了。)
▁▂▃▄▅▆▇█ 個人經驗分享 █▇▆▅▄▃▂▁
在申請「勞資調解」時,請記得「選定調解方式」務必圈選「調解委員會」,因為其他
選項很容易選到「地方仕紳」(如:標哥)。
在此階段要求支付加班費,資方只要在調解的當場堅持著「不支付」,那麼關於「加班
費」的調解就是不成立。
此時,身為勞方的我們只有兩條路可選:
1.放棄加班費。(魯妹其他部門的同事因為金額比叫小,所以就是選這項)
2.向法院提出訴訟。
(就資方立場就是——我只要嘴硬就可以不用付錢。但是做為相對弱勢的勞方,你還是
 一定要提出來,不然真的會一毛都沒有。)
當案件進入法院審理階段,因為屬於民事案件,法官多半傾向「和解」。
可要是遇到湯圓控法官,和解金額可能必須應法官要求而各退一步,於是勞方最終得到
的金額極可能少於資方積欠的金額。
→不管是「勞資調解」還是「提出訴訟」,資方都是比較吃香的。因為只要嘴硬地撐到
 上法院就好,即使被勞工局開單罰款,就實際支出金額而言都比「每月按時支付加班
 費」來得便宜。
→然後,魯妹我去年還拿到了「榮譽員工」的獎狀,果然是有問題的公司才會頒發獎狀
 給嚴重遲到早退的魯妹。(看得出來是反串嗎?XDDD)
 比較切心的是,雖然我去勞工局檢舉前公司沒付加班費,也提出訴訟了。但是前公司
 因為加班費用的關係,裁撤了現場人員,從而導致現場人員工作得更加辛苦。(夜深
 人靜時還要不斷地告訴自己——我做了對的事,是前公司選擇用裁員來摳司盪,而不
 是想其他更好的解決方法。)
作者: joijoe (還在想)   2015-07-29 19:22:00
不轉八卦版嗎?
作者: chister ( )   2015-07-29 19:46:00
辛苦了
作者: ixixet (= =)   2015-07-29 20:33:00
才兩次庭,言之過早。法扶有過嗎?
作者: Technei (林北小姐)   2015-07-29 20:58:00
我的律師就是法扶指派的喔。
作者: linwukin   2015-07-29 21:08:00
專業給推
作者: Subaudition (弦外之音)   2015-07-29 22:43:00
line可以交辦事項 打卡不能證明有加班 這也太怪了吧
作者: dsaco (社會虛偽:)   2015-07-30 05:22:00
line交辦,你也可以不辦,又不是上班時間打了卡,不一定是上班。要證明有何原因必須得加班?是主管交辦還是該做完的沒做完,又或者工作不多,還是叫主管畫押比較實在
作者: superpai (超級白)   2015-07-30 07:12:00
WTF
作者: TYCC (夏天)   2015-07-30 07:40:00
謝謝分享 看來我也沒必要檢舉了 主管不簽加班單 目前也是想拍照下來檢舉 加班費拿不拿得到我是不在意 只是想給公司一點顏色瞧瞧 不過看了你的分享 感覺小蝦米鬥不過大鯨魚 贏了訴訟 輸的可能更多 要嘛離職要嘛繼續奴了ˊ_>ˋ
作者: Technei (林北小姐)   2015-07-30 08:05:00
樓上去檢舉可能不會成功,弄不好還可能被公司知道是你去檢舉的(我在勞工局檢舉時,目擊一位阿北現場吵鬧,就是因為他檢舉被公司知道了,於是遭到刁難。)
作者: a24606 (阿NO)   2015-07-30 12:28:00
這法官太偏頗了吧 原po不考慮找新聞記者?
作者: Technei (林北小姐)   2015-07-30 13:03:00
我的律師是說,找記者容易讓法官覺得我壓著他的頭逼他判,而且輿論帶不起來,故律師並不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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