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上個月22號老闆以line告知我請我做到七月底,
但是我已經在這間公司待了一年又一個月,
所以理應要有二十天的預告時間,於是我跟老闆要求要做到八月十號,老闆也同意了
但是老闆娘知情後,發了訊息來給我說要改成八月七號(不到勞基法預告時間20天)
這就算了,我想說差三天就不跟他計較.....
一直到今天八月七號最後一天,我發現他開的非自願離職證明與當初老闆請我離職的理由
不同....當初是以因業務調整,找不到適當工作為由請我離職
非自願離職證明應該要寫第十一條第四款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
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但是老闆娘卻開立了第五款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請問這樣對我以後找工作會很不利嗎?
打電話到勞保局去,那邊的人跟我說如果不符合事實就只能去申訴,
但是依照以往前同事去申訴的結果老闆態度都是很強硬
所以這次我才想能軟就軟別硬碰硬.....
請問有沒有人可以幫我解答呢?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