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親目前勞保年資為27年又17日
年齡50歲
申請勞保退休金
但是以前加保單位比較不固定分別在不同地方
最近這半年是投保在小魯的公司裡
投到今年6月份之後申請退休金
卻在今日收到一封勞保局公文,內容大概是...
案經查據貴單位稱,某君系擔任業務員工作,工作地點不固定,上班無需打卡,薪資以現
金方式領取,無某君領薪,工作,出勤,請假証明可提供,綜上,貴單位既無某君受雇具
體實証,難以認定某君為貴單位雇用實際從事工作之員工。
然後勞保局就把我最後幫我母親最後加保的那段時間不列入計算
只算到68-101年度的加保時間,27年又17日,當時母親年齡為46歲。
在以不符合勞工保險條例58條2項退件...
請問何解...
有種勞保是都繳心酸的感覺
請個退休金還要被雞蛋裡挑骨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