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在彰化某家自行車零件廠(有上市)當RD,剛滿兩個月
之前在業界有將近4年的工作經驗
月薪43k,責任制(沒加班費沒補休 遲到或請假要扣錢)
週休二日,表定0800~1700, 午休一小時
小弟作到現在只有第一天沒加班,之後每天大概都作到晚上七八點
上週跟主管反映,就算責任制超過時數也是要給加班費或補休
今天跟人資談,重點如下
我的要求: 月薪不能調低,給加班費或補休
人資表示: 一開始就有把加班費加進月薪(30小時)
前兩個月的加班費會補給我
可是下個月的薪水要重談
並給我兩個選擇: 1.維持現在的責任制
2. 月薪變37k可報加班
兩個選項都被我打槍
所以小弟接下來應該是準備討非自願離職證明對吧?
因為今天最後人資說了,明天去拿離職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