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NSoo (揪尼鴨)》之銘言:
: 不好意思,因為時間緊急,我在這邊簡述請教各位大大,手機排版還請見諒
: 公司要資遣我,跟其他公司一樣叫我填自願離職,
: 但他有算正常資遣費給我(有打出文件)
: 請問這樣我是否能填自願離職呢?
: 因為人事在那邊賣人情,說實在如果沒有吃虧或後續求職問題的話,
: 我也不想在那邊難看…
: 先謝謝各位幫忙解答!
人事當然要賣人情啊
因為這樣可以省很多事
不需要資遣通報
不需要解釋太多
公司要資遣你
是依照勞基法11條哪一款?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服務證明基本上是沒有一定格式
但是根據勞動部的函釋:(勞資 2 字第 0960079273 號 書函)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勞動契約終止時,
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依該法第 19 條規定不得拒絕,
至於服務證明書之內涵,法無明文規定,惟應以記載有關勞工在事業單位內所
擔任之職務、工作性質、工作年資及工資為主,合先敘明。
就業保險法所稱之離職證明文件與
勞動基準法第 19 條規定之服務證明書係屬不同法律之規定
跟人事申請服務證明即可
另外關於失業給付
首先取得非自願離職證明
再來若是這間公司預定離職日往前推3年內
你有超過365天的就業保險投保年資
(基本上現在勞保都有內含就業保險 除了工會以外)
即有資格可以領取失業給付
(還需去各地就業服務站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