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遇到的事情,想與板上的各位討論看看
簡化版故事敘述:
我因為公司接到海外的案子,調赴海外預計兩年
每周大約會加班18小時左右,因為工作地點實在很偏遠
所以公司有一筆海外加給,不然根本沒人要去
如果,我在台灣的月薪是30K
公司的海外加給的算法是 海外加給=(月薪) * 50% + 24000=39K
每三個月回台領一次
即正常可一個月可領69K
那在計算加班費的時候,應該用30K來當月薪來/30/8還是用69K呢?
與勞工局詢問,答覆是"如公司加給係勞工因工作獲得之報酬,即應列入工資計算"
與公司人資詢問,答覆是"這筆錢是差旅費,
差旅費考量的是派駐國家的生活品質與物價跟工作量多寡無關,不算工資"
個人覺得奇怪的是,差旅費跟在台灣月薪相關,怎麼會解讀成與工作無關呢?
否則不同給薪的同仁,
住一樣的宿舍,吃一樣的伙食,同一個辦公室,應該領一樣的差旅阿
不知各位覺得怎麼解讀比較合適。歡迎討論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