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剛開始求職,找了一個多月好不容易幾個工作,也面試通過了,offer拿到幾個
其中一家Email回覆錄取以及報到日期,以及薪資福利,希望我放棄其他去報到
(面試時有提到手上offer),我回覆同意後,對方正式合約一再拖延,但是一直表示合約
正在簽核再過幾天即可(其中催了2次,對方都表示需等待幾天,提醒我要先準備報到文件)
還提醒我先租房子,(這期間其他offer當然也必須放棄了,已經拖到超過時間)
結果昨天突然打來說不錄取了(距離報到日2天)。不就還好還沒租房....但是損失的時間
跟工作...
後來打去勞工局,勞工局表示這樣沒違反勞基法不受理,只能提起民事訴訟...
查了一下是有違反民法,不過嘛...告的贏嗎?
如果這樣都沒違法...這樣就是逼著勞方必須到最後一天甚至是上班後幾天才能放棄
其他選項,畢竟勞方付出的成本相對是比較大的(交通、時間、金錢)。
相對的資方就必須付出更多時間來面對原本同意錄取的人,當天放鳥或是幾天後離職
何必呢?共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