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個很長的故事,但是攸關自己的權益所以上來問一下
去年2014/4 某一家公司主動通知我 他們希望派人到美國子公司擔任稽核
我正式開始到美國公司任職日為2014/9,並且與公司簽了兩年的合約
合約內訂定年薪金額
到了今年2015/7 台灣總公司要求我回臺灣受訓 在8月時 董事長表示
由於美國公司表示我態度不好 專業不夠 並且介紹廠商 所以要我離開公司
一開始聽到很訝異 因為都子虛烏有的情況 但是由於董事長下的指令
所以我於九月開始交接並且進行離職動作
並且要求公司給我回美國處理相關事宜 例如賣傢俱 賣車
我回到美國後有與當地財務長與總裁表示 我離職原因 (他們皆為白人)
他們表示美國公司沒有批評過我,也沒有說我有任何問題
後來我請他們給我推薦信,也都很順利拿到
問題
1.我回到台灣後,台灣總公司說美國跟他們要求7,8,9月租金費用,所以台灣方面跟我要求
這一筆金額.那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付我另一年合約的薪水?
2.我可以主張公司用子虛烏有的理由炒掉我,屬於違約行為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