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的工作是人事顧問,就是俗稱獵人頭,
關於這類事情算是處理過一些,
想分享一點淺見。
我的想法是會建議找到工作再提離職,
而且所謂找到工作是指確定收到 Offer Letter,
並且簽名回傳對方表示ok之後再提。
而且要特別注意的是口頭 Offer是不算數的,
對方隨時有可能反悔,而且你拿他沒轍。
之所以建議找到工作再提離職,
主要其實是怕你接下來「太久沒找到工作」。
一般轉職如果是在一季時間之內轉職,那都算正常時間,
不太會被雇主問東問西。
但如果你辭掉工作之後可能多磨蹭了一下,
不小心就過了四五個月,那有些雇主可能就會開始腦補
你是不是太挑啊、是不是無心工作、是不是抗壓性太低啊之類的
當然有些雇主愛腦補這件事絕對是錯的,不過有時候你連解釋機會都沒有
因為他們光是看你履歷就覺得不ok
根據勞基法滿三年的告知時間是一個月,多的就是做人情
一般來說新公司不會這麼不近人情,要你一個月之後絕對就要上班
上班時間是可以談的,常見情況是一個月到兩個月之間,
所以有些人會抓寬一點,搞不好還可以度個小假
大概是這樣,祝轉職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