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之前有在板上發問過合約問題,目前還有其他問題不太懂想詢問看看!
1.關於加班
因為公司之前有被前同事檢舉加班沒有加班費,所以公司被罰了一筆錢。
我不知道細節,但幫公司收信的時候,看到勞工局寄來的內容有“罰款”的字眼..
之後公司在會議上告知我們,如果前一天填寫加班申請表,
經過經理審核確認有加班需求,才可以領取加班費。
但,想也知道,這個表目前過了幾個月了都沒有人填過,
我們打卡的時間都還是超過晚上八、九點。
這部分以後搜集證據,勞工局可以讓公司把員工的打卡證明交出來嗎?
或是有了那個加班申請表,是不是其實他們就不算違法了?
不然我想不透,為何要多了這個莫名其妙的申請表@@
2.周休二日法
我們公司是旅行社,基本上禮拜一~五都要上班,常常六、日也要連著去帶團。
所以很多時候,一個月會連續工作,每天都六、七點起床,深夜才能入睡。
加上公司比較小,所以大大小小的團都要親自去帶,非常累。
我的疑惑是,公司這樣有算是犯法了嗎?
還是帶團和在辦公室裡面上班有分開....上班和帶團的薪水是同一筆金額入帳的。
每次和同事討論,都覺得我們好奴好悲傷,
帶團回來也不會有補休,
使用我們的週末,要求我們自費跟著公司探勘,公司也覺得理所當然
離職的話,公司現在都使用合約來綁住每個人所以...(望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