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am1021 (Sam)》之銘言:
: 各位大大 :
: 小弟不才,有個朋友前陣子錄取了新竹某家工具機的工作,結果在工作了2個月之
: 後,被告知不適任,並且資遣並告知工作到5月中旬,公司並說這樣不能開非自願離職
單
: 因為還在試用期,請問這合理合法嗎?另外面市價是一個禮拜可以請兩天嗎?有支薪嗎
?
: 因為回答不了,只好代友發問,敬請見諒!
http://goo.gl/pnn2Ph
自己看吧,總之沒太大指望。
試用期是合法的,以前我也以為試用期違法,去抗爭之後上調節會,才由政府機關在大廳
廣眾之下告訴我是合法的
讓我很羞辱的離開
也罷,我只能怪我自己沒查清楚法條,道聽塗說,是我自己沒弄清楚
希望大家不要弄得像我一樣難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