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有在女版發問過
助理工作已滿3年
當初說好了過三個月就成月薪
都三年了還是領日薪,無全勤/三節獎金
連年終都沒有...........
(工作內容挺簡單的,就是打雜類,只是隨著年齡的增長
覺得不能再做這種沒用的工作了)
老闆個性也很歇斯底里,主管也很愛對人不對事
什麼錯都怪我....連電腦當機也怪我(真是有病...)
今天跟我說要把日薪調成$1100
特休部分公司竟然跟我說因為當初(102年)時薪沒那麼高
日薪$1000/8小時=$125
說特休已包含在裡面.........
請問這樣有犯法嗎?
我詢問過勞工局特休是一定要給的
5年內都可以要的回來,而且勞基法第十四條第六項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這部分我有問過勞工局他說我是可以直接離職不用提前告知的
請問特休這部分該怎麼要回來呢?
請各位大大幫我一下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