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r27542 (美人魚)》之銘言:
: 因為是新鮮人剛進公司不太了解
: 貴公司要求我們假日加班大概從730-1730
: 中間還沒有休息,這樣是符合勞基法的嗎...
: 請問如果這樣加班是如何算的?
: 而且公司一年才規定三天特休這樣是可以的嗎
1.敝公司或我司,不是貴公司...貴公司是講人家的公司。
2.勞基法32條規定: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32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
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換言之,你不爽可以拒絕假日加班。
勞基法35條規定: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35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
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換言之,假日加班一樣4小時要給30分鐘休息。
3.加班費是用你的薪資去算,除了你和貴公司,沒人知道你薪資多少。
這裡可以試算:http://web2.bola.taipei/cutweb/a2.asp
4.有關特休,勞基法38條規定: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38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
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如果貴公司在你到任的"第一年"就給你3天,那無話可說,超爽。
如果貴公司在你任職滿一年,但告訴你只能有3天的特休,那是不合法的。
公司規定與法規牴觸者,無效。
以上,我可以理解新鮮人什麼都不懂,但我無法理解當伸手黨之前為什麼不自己找一下?
正常不是應該自己先找相關法規,上來問自己的理解有沒有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