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13時我同學介紹我到台中某自營工程顧問公司
與老闆面談時 薪資開的是30K 職稱是工程師
開始上班一兩週後老闆 常叫我做跟工作無關的雜事 比方幫他買酒 買生活用品
倒垃圾 倒廚餘 幫他家的牆壁批土 甚至裝電燈 裝電風扇 雖然覺得莫名其妙
但畢竟是人家請來工作 還是都做了
而五月薪資結算的時候 也是用30K去乘基數 換算出來的薪水
六月開始,老闆開始整天酗酒 讓我開始猶豫要不要繼續做下去
但其實薪資待遇尚可接受
其中端午節的時候,老闆又口頭承諾要發放獎金 以及月薪在加1K
讓我想說再撐下去看看吧!
辛苦撐過六月份工作後
就在7/2號休假的時候 突然收到老闆的訊息 說要降薪水至26K
然後解雇
原因是 紙不丟回收桶 馬耳東風 陽奉陰違.... 這些莫名其妙的理由
我在7/5號收到薪水 確實是26K扣勞健保的錢(說好的端午節獎金及加薪呢?)
然後我Mail給老闆 請他支付資遣費 以及扣薪的4000 還有少算的2HR加班費
他竟然回我說 你根本不懂勞基法 等你來告!
當下真的很不爽 也馬上去台中勞工局申請調解
剛爬文一下調解不具法律效力 而我老闆又是一付無賴的樣子
這調解我看他一定也打算賴著來放
目前有的證據 為5月6月薪資單及團保單3萬元 來證明 的確是開30K
而薪資部分 用本薪20.1K+伙食津貼1.8K+交通津貼1.8K+全勤1K+表現獎金5.3K=30K
然後他直接在表現獎金扣了4K 也沒什麼審核機制 純粹不爽直接扣4K
請問我該用勞基法那些條例來爭取我的權益呢?
煩請各位大大指點迷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