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底從前份工作離職
前份工作:主要是從事面板買賣業務的國內業務!
離職原因:搬回南部!(老闆給也算給我年終)
後來中間休息了將近四個月
四月才開始上班
現職工作:銀行櫃檯(滿三個月)
上個月底工作出包,自己賠了好幾萬塊錢!
我想應該就是這個因素導致自己試用期沒有過
目前分行經理是請我自行離職
想請問大家,這樣的話在下一份工作求職的時候
履歷表是否要寫上此份工作的經驗呢?不過我還滿適應銀行的工作
會希望繼續找這方面的工作
目前確認我會有前份工作跟目前這份工作的自願離職申請書
這樣新工作的面試人資會查的到我的投保紀錄嗎?
第一次被表明試用期沒過,雖然是自己的疏失但還是覺得信心有點大受打擊
自己是金融科系畢業真的不代表會在銀行業如魚得水...
尤其做習慣了三年的業務,都是獨立作業為主!
一下子轉到金融業,除了大學時候考的證照還在以外
根本覺得自己隔行如隔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