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試用期間(不一定是三個月)公司請你走人要給資遣費與非自願離職,
如果老闆要你走,記得千萬千萬千萬不要簽離職單,
簽下去沒人可以幫你,沒簽都可以到勞工局調解資遣。
另外公司要資遣你,必須要有十天的預告期或預告工資,
不過這點倒是不用爭取...因為公司沒給會被罰三萬。(如果有去就服站申請失業補助)
2.任職未滿三個月想走隨時可以走,公司薪資要付到你離職的當天,
記得要有提離職的證據,最少要有電子郵件,正本給主管,
副本給自己,超過三個月以上請參照勞基法的預告日,日期由通知當天起算。
公司不可以扣你的薪水!被扣直接去勞工局申請調解,
如果認為是小錢只是奇摩子不爽,可以去當地勞檢所檢舉,
證據確鑿的狀況下(薪資單有扣薪名目,但請假不算),會直接開罰兩萬。
3.上班第一天一定要加勞健保,而且投保金額要高於你的經常性薪資,
工資定義: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
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
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不管他是久任獎金、全勤獎金、伙食津貼,
簡易判定方式:按月給予的都是經常性薪資!只要不是一年給一次都是!
當然會有例外,但那種例外很少公司會去做,因為很麻煩,
舉例交通補助費,必須要先有公司到你家的距離計算得出來的費用補貼,
不是所有公司內的員工統一標準給,以下是行政函
工作地點遠近支給之交通補助費是否屬工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11月2日台(80)勞動二字第28790號函
事業單位依勞工居住地距上班地點遠近支給之交通補助費,
如非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並經與勞工協商同意,
則非屬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稱之工資,
4.勞動派遣的派遣工也是勞工!
切記!就算是派遣工也適用勞基法,如果要派公司不要你,
一定也要跟派遣公司要非自願離職!有些派遣公司會用調動方式逼你走,
請參閱新的調動五原則,現在要調動勞工沒那麼容易!
5.定期契約有限制
不是所有的工作都能用定期契約,目前只有短期性、臨時性、季節性、特定性
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
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
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
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注意共通用詞是"非"繼續性,如果這項工作在公司內有其他人在做同性質的工作,
那就是繼續性工作,是不能簽定期契約的!
除非公司用職務代理的方式聘你,那屬於特定性工作,但事前必須說好,
例如:產假、留職停薪之類的
6.公司不能隨便扣你薪水!
內政部七十五年九月二日怑台內勞字第四三二五六七號函
勞工於工作中故意或過失損壞產品或其他物品,其觸犯刑章部分,
雇主可訴請司法機關辦理;
關於民事賠償部分可由雇主與勞工協商決定賠償金額及清償方式,
如未能達成協議,其賠償非雇主單方面所能認定者,應循司法途徑解決,
不得逕自扣發工資。
7.勞健保費只有部分是勞工負擔,並不是全部!尤其是勞退部分!
(勞保)
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自104年1月1日起為9%
勞工就業保險費:自92年1月1日起為1%
勞工負擔20%、雇主負擔70%、政府負擔10%
職業災害費率:依各產業別不同而定(0.11~0.98)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0.00025(萬分之二.五)
勞工退休金:最低6%(雇主提繳)
雇主負擔100%!!
(健保)
國民健康保險:
自105年1月1日起費率調整為4.69%
自105年1月1日起調整平均眷口數為0.61人。
勞工負擔30%、雇主負擔60%、政府負擔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