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畢業季提供一些基本的勞動知識

作者: laibin (我不是英雄)   2016-07-20 21:57:08
1.試用期間(不一定是三個月)公司請你走人要給資遣費與非自願離職,
 如果老闆要你走,記得千萬千萬千萬不要簽離職單,
 簽下去沒人可以幫你,沒簽都可以到勞工局調解資遣。
 另外公司要資遣你,必須要有十天的預告期或預告工資,
 不過這點倒是不用爭取...因為公司沒給會被罰三萬。(如果有去就服站申請失業補助)
2.任職未滿三個月想走隨時可以走,公司薪資要付到你離職的當天,
 記得要有提離職的證據,最少要有電子郵件,正本給主管,
 副本給自己,超過三個月以上請參照勞基法的預告日,日期由通知當天起算。
 公司不可以扣你的薪水!被扣直接去勞工局申請調解,
 如果認為是小錢只是奇摩子不爽,可以去當地勞檢所檢舉,
 證據確鑿的狀況下(薪資單有扣薪名目,但請假不算),會直接開罰兩萬。
3.上班第一天一定要加勞健保,而且投保金額要高於你的經常性薪資,
 工資定義: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
 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
 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不管他是久任獎金、全勤獎金、伙食津貼,
 
 簡易判定方式:按月給予的都是經常性薪資!只要不是一年給一次都是!
 當然會有例外,但那種例外很少公司會去做,因為很麻煩,
 舉例交通補助費,必須要先有公司到你家的距離計算得出來的費用補貼,
 
 不是所有公司內的員工統一標準給,以下是行政函
 工作地點遠近支給之交通補助費是否屬工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11月2日台(80)勞動二字第28790號函
 事業單位依勞工居住地距上班地點遠近支給之交通補助費,
 如非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並經與勞工協商同意,
 則非屬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稱之工資,
4.勞動派遣的派遣工也是勞工!
 切記!就算是派遣工也適用勞基法,如果要派公司不要你,
 一定也要跟派遣公司要非自願離職!有些派遣公司會用調動方式逼你走,
 請參閱新的調動五原則,現在要調動勞工沒那麼容易!
5.定期契約有限制
 不是所有的工作都能用定期契約,目前只有短期性、臨時性、季節性、特定性
 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
 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
       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
 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注意共通用詞是"非"繼續性,如果這項工作在公司內有其他人在做同性質的工作,
 那就是繼續性工作,是不能簽定期契約的!
 除非公司用職務代理的方式聘你,那屬於特定性工作,但事前必須說好,
 例如:產假、留職停薪之類的
6.公司不能隨便扣你薪水!
內政部七十五年九月二日怑台內勞字第四三二五六七號函
勞工於工作中故意或過失損壞產品或其他物品,其觸犯刑章部分,
雇主可訴請司法機關辦理;
關於民事賠償部分可由雇主與勞工協商決定賠償金額及清償方式,
如未能達成協議,其賠償非雇主單方面所能認定者,應循司法途徑解決,
不得逕自扣發工資。
7.勞健保費只有部分是勞工負擔,並不是全部!尤其是勞退部分!
(勞保)
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自104年1月1日起為9%
勞工就業保險費:自92年1月1日起為1%
勞工負擔20%、雇主負擔70%、政府負擔10%
職業災害費率:依各產業別不同而定(0.11~0.98)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0.00025(萬分之二.五)
勞工退休金:最低6%(雇主提繳)
雇主負擔100%!!
(健保)
國民健康保險:
自105年1月1日起費率調整為4.69%
自105年1月1日起調整平均眷口數為0.61人。
勞工負擔30%、雇主負擔60%、政府負擔10%
作者: ringohare (進擊的林檎)   2016-07-20 21:59:00
推!幫高調!
作者: daniel54088 (daniel54088)   2016-07-20 22:01:00
推推 很重要
作者: littlebethy (蜜烏龍)   2016-07-20 22:10:00
作者: HAPPY4ARIEL ( 啾啾啾)   2016-07-20 22:16:00
推 應該置底
作者: sky47147 (sky47147)   2016-07-20 22:18:00
作者: PP68 (屁屁)   2016-07-20 22:20:00
不推不行
作者: winds3110 (Iris)   2016-07-20 22:29:00
超重要的知識,謝謝
作者: ITASA (ITASA)   2016-07-20 22:29:00
推 置頂好文
作者: a7530761 (大毛)   2016-07-20 22:34:00
推!
作者: roseeely (roseeely)   2016-07-20 22:43:00
推!
作者: hun410705   2016-07-20 22:54:00
請繼續努力下去,謝謝
作者: RachelMay   2016-07-20 22:55:00
這篇要M啊置頂
作者: icedcity (不冰冷城市)   2016-07-20 22:55:00
push
作者: kelia3003 (阿臭)   2016-07-20 22:57:00
30000+3857=35372 是哪邊弄錯了嗎
作者: PH01 (我好酸)   2016-07-20 22:59:00
問一下如果打工簽合約說沒有十天前提離直接走要罰一萬有效嗎
作者: heha751019 (HARELUYA)   2016-07-20 23:16:00
回樓上 違反法律的合約當然是無效的
作者: bearchuchu (巫巫茲拉)   2016-07-20 23:22:00
那他下個月薪水真的扣一萬就去檢舉他哦...
作者: imdai (Braginski)   2016-07-20 23:22:00
作者: yo706001 (台北DORI)   2016-07-20 23:27:00
作者: F1ower (花)   2016-07-20 23:28:00
作者: Saaski (GreedIsGood)   2016-07-20 23:32:00
作者: mkbr (答答的腳步聲)   2016-07-20 23:34:00
如果到職後半年才被保勞健保,公司發薪沒薪水袋沒薪資條……?
作者: yjlee0829 (Pony)   2016-07-20 23:34:00
作者: vivalavida12 (Viva)   2016-07-20 23:40:00
作者: nopainnogain   2016-07-20 23:45:00
作者: qazdrfv (Chen)   2016-07-20 23:47:00
雇主付出35K勞工實拿才28K為什麼不直接給勞工35K,難怪薪資漲不起來,因為都被勞健保吃掉了!
作者: kobe7785075 (舒豪愛甲胖)   2016-07-20 23:51:00
推 謝謝你(>﹏<)
作者: anandydy529 (AndyAWD)   2016-07-20 23:57:00
沒有保險概念的推文真的很有趣
作者: kirorolove (誰喵我?)   2016-07-21 00:00:00
作者: purpleios (xxxxx)   2016-07-21 00:07:00
作者: JohnCenaRiz (日)   2016-07-21 00:42:00
高調
作者: smile813 (啊喲)   2016-07-21 00:57:00
推!雖然還是有人願意當奴工,我朋友就是…唉
作者: Lan1982 (傑作源自不必要的堅持)   2016-07-21 01:58:00
很實用的常識 但似乎只有1和2的一半掌握在自己手中
作者: mkbr (答答的腳步聲)   2016-07-21 02:05:00
感謝原PO回應,我有的應該就只有上班打卡記錄,(後來過兩年公司就不打卡了)這樣看來檢舉一定是具名檢舉囉?想跟前東家保持好聚好散的關係…orz
作者: o030227 (c06c06)   2016-07-21 02:24:00
都離職了還怕什好聚好散....檢舉就對了
作者: fxhazel200 (hazel)   2016-07-21 02:39:00
作者: qiliane (傻)   2016-07-21 08:10:00
想問,加勞保的等級,是以實領薪資算,還是薪資條上的基本工資?
作者: su0330 (su0330)   2016-07-21 08:21:00
推!
作者: a31670323 (小龜^^)   2016-07-21 08:43:00
作者: Missingx (希望我學會自私!)   2016-07-21 09:17:00
小提醒,法令已經取消試用期,所以不要被僱主唬住什麼延長試用~
作者: acbwanatha (小傑富力士)   2016-07-21 09:36:00
作者: zx15992 (zx15992)   2016-07-21 09:40:00
推,實用
作者: HOLIDAYKTV (大頭)   2016-07-21 09:45:00
實用給推
作者: lupotsun (鼻屎炸彈)   2016-07-21 10:18:00
U質!推
作者: koyosky (深呼吸)   2016-07-21 11:09:00
可否置頂??
作者: e510171 (蛤?)   2016-07-21 12:00:00
想知道真正有提6%退休金的多嗎.. 好像勞健保都沒在管了..
作者: zhangzhang31 (小貓)   2016-07-21 12:19:00
作者: s8402019 (黑影)   2016-07-21 12:33:00
作者: sean12345678 (男人)   2016-07-21 13:27:00
不要怕 有問題一定要檢舉 千萬不要"算了"
作者: passTWth (水果)   2016-07-21 13:37:00
作者: pikasusu (皮卡蘇蘇)   2016-07-21 13:55:00
推 謝謝!!
作者: ting12367 (Liv)   2016-07-21 13:56:00
作者: kkbeauty (kk)   2016-07-21 16:34:00
推~
作者: yychuan (小紅馬溜溜車)   2016-07-21 17:18:00
好實用!!!
作者: chanffe (帕德瑪)   2016-07-22 00:31:00
好文推
作者: whysyou (七)   2016-07-22 09:52:00
請問1,試用期完成後雇主說不適任/能力不足,這樣也屬非自願離職/有資遣費?那如果被試用者真的很不適任怎麼辦XD
作者: kitsune318   2016-07-22 13:56:00
勞保是用工資金額投保,不是薪資喔,薪資=工資+獎金等
作者: fuing (fu)   2016-07-22 22:34:00
專業,收下,感謝你
作者: su04su04 (阿致)   2016-07-23 02:05:00
作者: ftyjukgk   2016-07-23 12:21:00
新人推一個
作者: teenpray (teenpray)   2016-07-23 12:51:00
原po真是善心+佛心來著的!!
作者: duckhuai (小鴨)   2016-07-23 14:23:00
剛又確認了一下勞基法,連續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才是10天資遣預告期吧?所以三個月內公司確實可以直接叫你不要來了(但實際上班幾天依然要領幾天的錢,並需按比例發資遣費,滿一年資遣費是一個月月薪、3 個月的話可以領 1/4 月薪資遣費這樣)(雖然勞基法本身沒有試用期相關的規定,但一般公司設定試用期 3 個月應該也是基於不需預告期這個原因)
作者: sky820812 (楓江)   2016-07-23 16:39:00
補個自己的經驗,如果真的要走到去勞工局這步,部分縣市會多加一個「申訴」,類似存證信函的功用,是勞工局先試著幫忙跟老闆要薪水。申訴期間同樣可以申請調解跟檢舉。此外並不是每個縣市都有「申訴」,沒有的話就是直接申請調解/檢舉。一事不可檢舉兩次,因為會併案處理
作者: ddbbzxc   2016-07-24 09:50:00
作者: f800311 (alfred)   2016-07-24 10:46:00
推!!
作者: Sulley619 (毛怪)   2016-07-24 11:48:00
請問如果僱主要我簽試用合約,裡面寫若試用期間離職需付違約金,這樣是合法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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