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晚上好
小弟這個暑假第一次打工,所以對於很多事情不了解,而在打工的過程中遇到了一些事情,想請問一下大家,
小弟於六月底前往臺中的一家餐廳面試工讀生,而當時說試用期50小時而薪水95元。為了早點可以工作,我也糊里糊塗的答應了。在工作了五天後,於早上被打電話告知說不用來了,並說於下個月10號領薪水。
而在今天領了薪水後。薪資條上面寫說時新95元。這讓我覺得我的權益收到了損失。不過又害怕告了之後以後的求職以及就業可能有些麻煩。想請問各位,這時的我該怎麼處理呢?同時,如果我有一些理解錯誤的地方也請大家告訴我。
謝謝各位願意看完這段廢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