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itizen1481 (胡小瓜)》之銘言:
: 是這樣的,中秋連假,老闆一家想出國去爽五天,但連假只有四天,所以把主意動到28號
: 的教師節,要員工們19號(一)繼續放假,然後28號上班,請問這樣合法嗎?
借題問,若公司在19號因故沒有營業,也無法自願上班,公司那邊發公告說全公司19號調班到28號
也就是19號全公司休假,28號大家都要上班,但我早就和公司談好在23號離職,人事那邊卻說因為我28號不能上班,所以19號那天只能算我事假,不能算休假,這樣合理嗎?
因為到職不滿一年,所以沒休假,但28號不是國定假日嗎?為什麼我也不是自願調班的,卻被視為事假呢
請版友點醒我是不是有什麼盲點...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