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派遣員工可以請育嬰假嗎

作者: bp89757 (咖啡)   2016-10-25 23:24:10
※ 引述《abcd7777 (蓁)》之銘言:
: ========== 詢問公司相關資訊,請使用 [公司]類別,勿使用 [問題] 類別 ===========
: 確認過後,此兩行得用 ctrl + y 刪除
: 大家好
: 目前在公司任職2年了
: 因為明年2月要生產了
: 但是目前還沒有找到適合的保母
: 想問看看如果明年四月請育嬰假的話是ok的嗎?
: 我的合約是半年一簽,很怕公司會因為育嬰假就不續簽了
: 請問派遣員工可以請產假和育嬰假嗎?
依據勞基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之工
作得為「定期契約」。而何謂「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之工作
,依據勞基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第1至4款之規定,「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
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
繼續性工作。「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
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但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亦即勞基法規定僅有符合上述四類型
之工作者,雇主始得與勞工約定「定期契約」,否則一律僅能約定「不定期契約」。
但雇主與勞工所約定之「臨時性工作」或「短期性工作」之「定期契約」屆滿後,若有(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
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之情形時,則顯係雇主以約定
「定期契約」之名,而行「不定期契約」之實,故勞基法第9條第2項特別規定此兩種情形
仍應視為不定期契約,以保障勞工依法得享有之權益。
資料來源:http://www.justuslaw.com.tw/news_detail.php?class=98
剛開始你是屬於短期性契約 但因已繼續性工作
所以應為不定期契約 也就是說根本就不用再簽短約
更何況是因產假育嬰假後不續聘的話 理由更不得為契約到期
就算要你走路也應該要資遣 但切記離職單千萬不能簽 不然就變自願離職啦
讓你請假最後還給你資遣費的還比較有良心
以下是一般派遣公司做法
契約:簽11個月 剩下1個月保工會 超過30天再保回來
請假:想請假嗎? 一律事假 要是你質疑的話 派遣會告訴你當初有簽某某文件
所以派遣期間一律事假
資遣:就是沒有資遣 離職單到手 自願離職
另外很重要的一點"轉調單位"是規避資遣的招數
如果離職單一直簽不到手 派遣會打一堆電話跟發一堆簡訊
告訴你因某某因素 須幫你安排到派遣公司的其他單位上班
如果你不回應 那這些就是派遣公司"非常有誠意幫您安排的證據"
甚至知道你已經沒到班了 可以延後退保 讓你三曠 變成理所當然開除
當然我也遇過非常守法的派遣公司 那就是大家常用的104
當初在DHL是由104派遣進去的 那陣子流感很流行
我剛好中標 所以我把一年能請的半薪病假全請完了
要是一般派遣公司 是絕對不可能有半薪病假這種東西的
更何況生理假 婚喪喜慶假 門都沒有啦
以上給您參考
作者: HorsyDragon (好馬龍)   2016-10-25 23:29:00
作者: elverano (桃子)   2016-10-26 00:49:00
合法的派遣公司還是有,你說的這種才是不正常的派遣。這個作法有點像是郵局外包的派遣公司
作者: bp89757 (咖啡)   2016-10-26 01:10:00
其實跟行業別無關 大部分缺作業員如同文中最後提到 104就是按照法令走
作者: amywoo (梓)   2016-10-26 11:21:00
我之前也是公家單位派遣.沒有婚嫁產假.想請育嬰等同自願離職
作者: bp89757 (咖啡)   2016-10-26 14:08:00
所以其實我滿想問問就E大所知合法的派遣公司到底有哪幾家其實說穿了派遣公司就是把不合法凹成合法 遊走灰色地帶感覺起來E大好像認為正常的派遣比不正常派遣還多 所以問
作者: elverano (桃子)   2016-10-26 21:39:00
我之前待的是台南萬X在桃園的子公司,其實派遣工作的內容都是要看企業主那要求的但是就我做派遣時的時候你所提到這樣子情況的客戶的確沒遇過,我的客戶有新竹/台中帆X,新x光等等,都是派遣的,而且會轉正
作者: lily108526 (月之束縛)   2016-10-26 22:20:00
A大那個單位也太糟,以前的單位有同事請一年育嬰假據說是他自己爭取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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