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bcd7777 (蓁)》之銘言:
: ========== 詢問公司相關資訊,請使用 [公司]類別,勿使用 [問題] 類別 ===========
: 確認過後,此兩行得用 ctrl + y 刪除
: 大家好
: 目前在公司任職2年了
: 因為明年2月要生產了
: 但是目前還沒有找到適合的保母
: 想問看看如果明年四月請育嬰假的話是ok的嗎?
: 我的合約是半年一簽,很怕公司會因為育嬰假就不續簽了
: 請問派遣員工可以請產假和育嬰假嗎?
依據勞基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之工
作得為「定期契約」。而何謂「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之工作
,依據勞基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第1至4款之規定,「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
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
繼續性工作。「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
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但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亦即勞基法規定僅有符合上述四類型
之工作者,雇主始得與勞工約定「定期契約」,否則一律僅能約定「不定期契約」。
但雇主與勞工所約定之「臨時性工作」或「短期性工作」之「定期契約」屆滿後,若有(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
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之情形時,則顯係雇主以約定
「定期契約」之名,而行「不定期契約」之實,故勞基法第9條第2項特別規定此兩種情形
仍應視為不定期契約,以保障勞工依法得享有之權益。
資料來源:http://www.justuslaw.com.tw/news_detail.php?class=98
剛開始你是屬於短期性契約 但因已繼續性工作
所以應為不定期契約 也就是說根本就不用再簽短約
更何況是因產假育嬰假後不續聘的話 理由更不得為契約到期
就算要你走路也應該要資遣 但切記離職單千萬不能簽 不然就變自願離職啦
讓你請假最後還給你資遣費的還比較有良心
以下是一般派遣公司做法
契約:簽11個月 剩下1個月保工會 超過30天再保回來
請假:想請假嗎? 一律事假 要是你質疑的話 派遣會告訴你當初有簽某某文件
所以派遣期間一律事假
資遣:就是沒有資遣 離職單到手 自願離職
另外很重要的一點"轉調單位"是規避資遣的招數
如果離職單一直簽不到手 派遣會打一堆電話跟發一堆簡訊
告訴你因某某因素 須幫你安排到派遣公司的其他單位上班
如果你不回應 那這些就是派遣公司"非常有誠意幫您安排的證據"
甚至知道你已經沒到班了 可以延後退保 讓你三曠 變成理所當然開除
當然我也遇過非常守法的派遣公司 那就是大家常用的104
當初在DHL是由104派遣進去的 那陣子流感很流行
我剛好中標 所以我把一年能請的半薪病假全請完了
要是一般派遣公司 是絕對不可能有半薪病假這種東西的
更何況生理假 婚喪喜慶假 門都沒有啦
以上給您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