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朋友最近在離職上碰到問題,想跟版大們請教一下
現在的工作:
一年一聘,合約上無提及違約金相關事項,月薪約25K。
工作未滿三個月,口頭告知想離職
表明最多可以等1~2個禮拜讓公司找人及交接(已有找到新工作,新公司要求盡快報到)
老闆表示至少要一個月,若提前走將會採取法律行動。
小弟查詢了一下網路資訊有些結論不知是否有誤:
勞基法無規定工作未滿三個月須提前預告離職,但這是適用於非定期契約
若是定期契約,期滿前,勞工不得任意離職,否則造成公司損害
該違約提前離職之勞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現在的問題是一年一聘不知道是屬於定期還是非定期契約?
若被歸類於特定性工作,則可算定期契約,但又有查到有人說一年一聘算是非定期
由於該老闆似乎態度強硬且語氣威脅完全不溝通,也不了解想離職的原因
小弟原本建議禮拜一書面遞交辭呈就直接走人
但發現朋友是一年一聘後還真的怕之後會有法律問題...
不知版友們有什麼好建議呢?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