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大家~
本魯妹目前在高雄某間大學擔任產學計畫的約聘研究助理
但因為某些原因實在是無法再繼續下去
所以已發mail給boss說明離職一事(目前boss在國外,這禮拜五回來)。
雖未滿三個月可以無須預告
但秉持好聚好散的態度
我還是提前了1個禮拜知會。
但boss並沒有正視及回應,反而又排定告知離職日期後的作業事項,讓我有點不悅,感覺
出發點是尊敬她但卻被凹~
想請問的是~
1.仔細看過合約內容,上面有說若在合約未滿期間要離職,需要按照學校流程進行,要在
3個工作天前辦理並要計畫主持人(=boss)同意才可離校,若否,則要賠償相關的損失
→→如果boss一直打太極不讓我離開,我可以不要遵守這項規定直接離開嗎?這樣還算是
離職有成功嗎?
2.有想過如果boss一直不正面回應,就想依勞基法規定無須提前預告直接走人,如果這樣
做的後果是?
→→如果合約內容跟勞基法牴觸,應該是依法為主吧…
文章落落長,謝謝大家觀看
如果有任何建議很歡迎站內我!!!
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