狀況如下
1. 105/08/08到職
昨日(11/14)被人資告試用期沒過,老闆希望我離職
我直屬主管是老闆
(表現可、工作能力、積極度被其他
部門主管肯定過,單純老闆不喜歡)
本來昨天要叫我走
但我堅持不填等今天一次處理
2. 人資表示薪水會發到月底
然後會補非自願證明書給我
但時間沒那麼快
3. 勞健保確認有投保 (電話查詢此單位是100天)
然後8/8-11/8這樣算是滿三個月了吧?
4. 本來應徵職缺是外文業務
後來莫名奇妙變成董事長室專員
個人感覺不對勁
所以沒簽離職申請書
決定採取以下做法
1. 堅持填寫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並索取服務證明、勞健保轉出單
資遣費、預告工資(未事先告知)
薪水
或是把昨天當作預告等10天,11/25號坐等資遣
2. 想請問薪資的部分由於勞基法不承認試用期
然後我當初沒有填勞資契約
口頭上開的薪資是36K但試用期是33K
那我這個月的薪資是以36K還是33K做基準?
(人資表示試用期沒通過所以33k,但已領了3個月的試用薪水)
另外前三個月是否能要到每個月沒發的薪資3K
3. 公司的離職申請書是空白的
但我不敢填怕變成自願離職
那我是否填好非自願申請書即可離職?
還是要像文章說的離職原因寫非自願離職
4. 昨天和人資談,口頭上說是勞基法11條第4款
[業務變更,有減少勞工必要,無適當工作安排]
今天進公司會再談一次+錄音
印了一堆法條準備和他好好談
自己的權益想自己爭取
想請問版友們還有沒有什麼漏掉的部分可以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