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非自願離職問題

作者: blackkt (低調)   2016-11-15 17:18:26
※ 引述《a2212315 (萱萱)》之銘言:
: ※ 引述《a2212315 (萱萱)》之銘言:
: :
: 首先,先感謝之前每位熱心鄉民的解惑,
: 到11/10止,a君總算是收到資遣費+預告工資10天+7天特休,
: 但工作一年~三年的預告工資不是應該要給20天嗎?
: 我幫a君反應給主管知道,結果主管跟我說(副總說:是我叫他走的,不用給他)
: 這....這句話是什麼跟什麼
: 我就跟a君說,討不到就到勞工局檢舉吧,雖然過程很麻煩,但為了自己的權益,還是
: 去討吧。
快去檢舉吧
別忘了加碼檢舉就業服務法第33條
看你個案的敘述 你公司八成沒有通報
讓他多罰個三萬也剛好而已
就業服務法 第 33 條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
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
、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
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
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就業服務法 第68條
違反第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
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
五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或第六十一條
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
以下罰鍰。
另外順便說明一下 關於影響外勞部分
因為就業服務法第42條規定
"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
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
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
所謂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
依據勞動部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勞動發管字第10318098421號函之說明
"核釋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二條所稱「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
,指雇主資遣本國勞工或因故致使派遣事業
單位資遣本國籍派遣勞工,而有繼續聘僱外
國人之情事,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雇主資遣本國勞工或因故致使派遣事
業單位資遣本國籍派遣勞工時,依本
法第四十七條所定之合理勞動條件及
徵詢工作意願調查表(如附件)徵詢
被資遣本國勞工或本國籍派遣勞工有
無意願從事外國人工作,經徵詢後,
拒絕僱用有意願從事外國人工作之本
國勞工或本國籍派遣勞工。
二、雇主資遣本國勞工或因故致使派遣事業
單位資遣本國籍派遣勞工時,未徵詢被
資遣本國勞工或本國籍派遣勞工有無意
願從事外國人工作,經本部限期通知辦
理,屆期未辦理;或經徵詢後,拒絕僱
用有意願從事外國人工作之本國勞工或
本國籍派遣勞工。
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以上供你參考 祝你檢舉順利 拿回應有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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