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issue (Hulenda)》之銘言:
: 小妹公司為責任制公司
: 上下班無打卡 (上午8:30~12:00 14:00~18:00)
: 請假沒有扣薪
: 老闆說有特休(但並無確切說幾天)
先從法律面跟你解釋。
「滿」一年就是要給七天「帶薪休假」。不是老闆想打折就可以打折。
台灣勞基法沒有責任制這種東西,完全是老闆騙你的。
但是以你的狀況,我想你也沒錢請律師。
我現在教你如何到勞工局解決。
你現在要做的就是在辦公室裡面拍照,證明你今天加班多久。
每天都要拍。這樣你的加班才有證據。
離職之後,你算清楚老闆欠你多少錢。
加班的錢 + 七天特休 + 2016下半年勞工有五天假 + 2015全年勞工有七天假
你只要有照片證明一天有加班,公司沒給錢。罰款兩萬。
(一天不給,100天不給都是兩萬。)
沒打卡紀錄,罰九萬。
國定假日沒放,罰兩萬。
扣住離職最後一個月工資不發,罰九萬
當然這些違法事項,勞工局可以開單。但是你先不要檢舉。
而是到勞工局聲請「調解」。先看看老闆給不給,不給再檢舉。
當然你要主動「提醒」老闆,我後續檢舉會罰多少。
罰單是繳給政府,不是繳給你。
所以也是有一些黑心雇主,願意繳錢給政府,就是不給員工。
那檢舉完之後可以做什麼?
答案是打官司.............
你可以告雇主.......
就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