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火掉 一定要申請非志願離職 這點我很清楚
我想請教的是下列文意
要等14天的工作天~~等勞工局去核準!
如果在14天內找到工作,就要打電話給那個受理的小姐~~
或是收到勞工局的函說不通過~也要打給那個小姐!
如果都沒有的話~第14天,就是還要再拿著這份文件,再去就服中心抽號碼牌...
而這14天是等待期,所以還毋需依規定..1個月面試2間公司~!
因為當第14天回去報到後的每個月~~
就會規定你每個月都要去面試二間公司~~~才會肯發放補助金
ANS:意思是說 我要去每個月 面試兩間公司 才可以拿到失業補助嗎
那如果 這14天 投了履歷 都不回你 我不就要繼續等嗎
不能說 我今天被火 拿了非志願離職的證明 去跟國家申請補助
拿那些錢 進修半年 在去找工作嗎
所以被火 要拿到失業補助
一定要在短期內就業 或者等就業三個月後 才可以拿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