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eedpig (這世界太過於無聊)》之銘言:
: 有員工明年 106年1月16日"自願"離職
: 他明年整年度特休假有10天
: 因工作因素,不可能讓他休完10天
: 那,特休假折算錢的部分
: 1.10天扣除休假天數
: 2.按比例給(10*1/12)扣除休假天數
: 3.可不給
: (有看過相關函釋,如可歸咎雇主,雇主要全給,但卻沒說到員工自願離職部分)
: 想問哪一種合法
再延伸一個問題
他預計106年1月19日自願離職
他的特休有16日 (依板友說要全給,那我們就全給)
但是,到106年1月19日,扣除例假日,只有12天
這樣的話,我們給他12天不休假加班費,應該沒有錯吧
還是要給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