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特休的問題,我想請問一下板上的大家,
我公司特休算法是用會計年度計算,每年的1/1給特休
到職隔年的01/01,雖不滿一年但會先依比例給予特休天數。
然後再隔年的1/1,就重新依 7、10、14、14、15天……開始給假。
所以不同月份到職,就會變成下面的狀況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2021 2022
1月到職: 7 7 10 14 14 15
7月到職: 3.5 7 10 14 14 15
12月到職: 1 7 10 14 14 15
但假如我2016/01/02到職,依周年制算應該是
2017/01/02:7天
2018/01/02:10天
2019/01/02:14天
2020/01/02:14天
2021/01/02:15天
可是依我公司的給法是:
2017/01/01:7天 (依2016/01/02~2016/12/31的比例去算的)
2018/01/01:7天
2019/01/01:10天
2020/01/01:14天
2021/01/01:14天
這種算法好像是把到職日到年尾的年資吃掉,
然後從新以到職那年的12/31到隔年12/31開始算第一年。
可是怎麼算也只有到職日愈接近年尾的人才比較合理,
對於愈接近年初到職的人來說超不合理的
不知道大家覺得這種算法是否符合規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