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82年的
大三那年休學便去工作了!
那時只是個工讀生
2015年升為出納,但我的薪水仍然是22k.......
那時只想先卡個位
但年底時我跟跟我很要好的主管鬧翻了
為此我也得了憂鬱症
從私下鬧到工作上
公司讓我留職停薪三個月
經理不斷跟我說不用擔心 只要專心養病就好 不用擔心沒有我的位子
誰知
4/12我在美食街吃飯時警察就來找我談了
經理說保全說我4/12凌晨一點打電話報警說我要去公司跟大家同歸於盡
公司就因為這個理由將我資遣了
他們沒有查證沒有證據
還是我親自去派出所查出事實根本不是這樣
但他們仍堅持警察有來我就是不能回去
8/2市政府調解
還拿我的病來說.....說我再看醫生在吃藥就是有病就是不能上班
這不是歧視嗎?
我想回去工作
所以在12月我提出了告訴,訴求恢復僱傭關係
我希望我能勝訴
因為我愛這份工作
我不想因為莫須有的罪名就這樣被資遣!
但看來還有1-2年可以耗了......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