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公司最近特休要從曆年制轉換實年制
之前我有看過Kent大的詳細說明以及勞動部網站的範例計算覺得相當合理
不過朋友公司的上禮拜算出來算法覺得怪怪的
舉勞動部上面的範例好了
乙勞工於B公司之到職日期為103年10月1日,繼續工作至104年9月30日屆滿1年,
雇主應自104年10月1日至105年9月30日止,給予第1年7天之特別休假;
自105年10月1至106年9月30日止,給予第2年7日之特別休假;
乙勞工如繼續工作至106年1月1日,因工作年資2年餘,
可依新修正規定有10天的特別休假,
所以雇主應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9月30日增給乙勞工第2年之特別休假3天。
縱若勞工於106年7月31日離職,仍得請休第2年10天之特別休假。
依他們公司的算法是
105/10/1~105/12/31休2天
106/1/1~106/09/30休10*9/12=7.5天(依新制特休再乘上到職天數/12個月比例)
106/10/1~107/09/30滿三年休14天
其中106/1/1~106/09/30覺得怪怪的
不是應該是10-2(105/10/1~105/12/31休的)=8天嗎?
這個案例還是算差比較少的 3年以上月份少的會差更多
不過公司說也沒有解釋函文或條文說他們算錯或違法
上網找勞動部好像也真的沒解釋這些
是不是就只能讓他去了?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