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上各位好
前兩天公司公佈了今年度(2017)含新制補回的特休總天數
我是2010/1/4到職 故2017年度特休假為16天
但看到別的同事到職三年多,含補回的特休居然有17.5天...
真的是覺得新政策對資淺勞工好好
因為年後有離職的打算,但在還沒確定前,我不想先透露給人資
我自己的理解是2017年度的1+15天是我2016/1/4-2017/1/3間在職所給的
故若我假設3/6辦理離職手續,在此之前
我可用掉的特休應該是1+15 天再加上20小時(到職2個月 15天*8小時/12月)
請問這樣的算法有誤嗎? 因為對於新制的理解還是有些模糊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