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年是個轉職的好時機
目前工作滿一年
也很幸運的找到一份理想公司錄取我
但對方表明希望盡早報到
所以我個人規劃過完年預告離職
打算在預告後第14天用手頭剩餘的補休假湊滿20天
請問我可以在第15天到新公司報到嗎
另外勞基法第16條第2項提到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
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這邊提到的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
是只額外請的假嗎
還是說補休也被規範在每周不得超過2日內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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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勞基法第十五條(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所以我滿一年是必須20天前預告雇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