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harily23123 (軒廷)》之銘言:
: 到了結算一月份薪資的時候了
: 由於我是打卡的,薪資都是自己算好加班費,再送給主管簽名
: 關於休息日加班的部分,應該是前2小時乘2.33,後6小時乘2.66
: 工作日加班依舊是乘1.33,1.66
: 但公司的算法第六天加班依舊是1.33,1.66
: 只有超過8小時的部分算2.66
: 請問各位版友是我理解有誤嗎?
: 還是每個公司依舊有自己的算法
: 可以不睬勞基法??
: 有人跟我遇到相同的情形嗎?
請使用加班費試算系統:
https://labweb.mol.gov.tw/
http://imgur.com/OBbgeVy
採行月薪制去試算,月薪36000,時薪換算150台幣的勞工,週六加班四小時去推算,
加班費從300變成900的算法如下:
舊制:
(150 X 2 X 1/3)+(150 X 2 X 2/3)=100+200=300
新制:
(150 X 2 X 4/3)+(150 X 2 X 5/3)=400+500=900
換句話說,前兩個小時的加班基數由1/3變成1又1/3,如此而已。
同樣去系統操作星期六加班一小時,加班費仍然是900,這就是新法規範的未滿四小時以
四小時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