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弟的女友,因公司過年前惡意砍薪6000元,還想把我女友從固定薪資的
行政職轉成低底薪的業務人員,後來討論後,決定用勞基法14-6,因公司高薪低報
要求資遣,但是雇主聽到後崩潰說要找律師來談,然後會議就結束了...
我爬文得知,要在三十天內寄出存證信函,保障自己不會被那30天期限坑爆,
除此之外,幾個問題想問:
1.現在這個節骨眼,算是離職嗎?還是明天繼續打卡上班?
2.高薪低報的級距相差(33300-20008)很多,已經向勞工局舉發,
那未來我女友申請失業給付的虧損,是不是在這個時間點提出賠償?
3.可以討的權益:1.資遣費 2.未給的加班費 3.本月薪資 4.未請特休
還有什麼是可以爭取的而小弟漏掉了。
4.離職日是哪一天?
5.非自願離職現在就拿給他老闆開嗎?
煩請各位前輩幫助小弟,拜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