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依據勞基法14-6要求資遣的後續動作

作者: glc2004 (Godspeed)   2017-02-07 15:25:16
大家好,小弟的女友,因公司過年前惡意砍薪6000元,還想把我女友從固定薪資的
行政職轉成低底薪的業務人員,後來討論後,決定用勞基法14-6,因公司高薪低報
要求資遣,但是雇主聽到後崩潰說要找律師來談,然後會議就結束了...
我爬文得知,要在三十天內寄出存證信函,保障自己不會被那30天期限坑爆,
除此之外,幾個問題想問:
1.現在這個節骨眼,算是離職嗎?還是明天繼續打卡上班?
2.高薪低報的級距相差(33300-20008)很多,已經向勞工局舉發,
那未來我女友申請失業給付的虧損,是不是在這個時間點提出賠償?
3.可以討的權益:1.資遣費 2.未給的加班費 3.本月薪資 4.未請特休
還有什麼是可以爭取的而小弟漏掉了。
4.離職日是哪一天?
5.非自願離職現在就拿給他老闆開嗎?
煩請各位前輩幫助小弟,拜託了。
作者: wzmildf (我不是蘿莉控)   2017-02-07 15:32:00
應該還是要去上班喔,不然可以用曠職搞你不過有點看不懂目前的狀況,是公司確認要資遣他嗎?是的話記得主張提前預告日還有求職假
作者: colliego (邊走)   2017-02-07 15:54:00
建議打1999轉勞動專線問會比較快
作者: wzmildf (我不是蘿莉控)   2017-02-07 16:38:00
你要用14-6的話就不算是資遣吧? 因為是員工決定終止契約?我不是學法律的,你聽聽就好,不過14-6的意思是公司方違法,勞工要離職就不需要提前預告,這應該還是算自願離職吧? 這就不是資遣阿,應該也不會有非自願離職吧證明才對吧,這是我的想法啦,非專業有錯請見諒也因此,既然是自己決定要離職,當然不會有資遣費可以拿不過該拿的加班費、薪水還是要討的http://www.mol.gov.tw/service/19851/19852/19859/14718欸? 看一下好像可以拿資遣費耶....那看來是可以要求資遣費沒錯,不過就沒預告日這件事了
作者: suyisan (該怎辦呢..?)   2017-02-07 16:56:00
惡意扣薪 因為違反勞動條約 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作者: ofcrouse (還不知道)   2017-02-07 19:03:00
我問過高薪低報申請失業補助相關問題,政府只會要求公司把低報的勞退等差額補足,但對以實際薪資領取失業補助一點幫助也沒,還是照投保金額核發
作者: appleIII (沒有如果)   2017-02-07 21:33:00
要先搞清楚女友公司薪資結構是如何?薪資條明細給勞工局經常性薪資才是勞健保金額 其他獎金類的非固定薪資不會算在勞健保投保金額裡 假如是你們自己誤解用14-6離職 最後會是你們被雇主反咬 先將疑似違法的證據蒐集一次拿去勞工局問比較好另外高薪低報 公司只需補給員工勞退6%的差額另一方面勞工因低報也有少繳勞健保費的狀況因此這部分只能說不無小補 很難算得很清楚
作者: lisa68 (vivia)   2017-02-08 10:36:00
應該是以14-5條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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