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懷孕7個多月,被資遣(PART 1)

作者: bearfat (@)   2017-02-21 21:33:14
: 原文 : 2.產假56不會給我
: 人資:因為你都不還沒生,所以產假也不能請,所以之前MAIL我都沒有回你
: 我:可是我記得產假可以提前4週請
: 公司希望妳離職 但妳爭取妳不離職一定拿的到的權利
: 產假56天 + 產檢假5天 + 資遣費 + 特休未休 + 預告工資20天
: 就算這些都還沒發生 但雙方各退一步得到各自想要的
: 勞基法沒有規定產假甚麼時候可以開始請 在函釋中
: (88)台勞動三字第 000246 號
: 女工如於產前四週請產假亦屬適當
"一、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規定,勞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女工
如於產前四週請產假亦屬適當,如勞資雙方協商決定,妊娠期間女性員工得於產前
分次請產假,亦無不可。另現行法令並無產前檢查假之規定,勞工如需產前檢查,
可以請特別休假或以事、病假方式處理。"
原來產前就可以請,但勞資要協商@@
: 原文 : 我後續還有安胎假20天可以請 可能要請醫生幫我開精神不穩要安胎 冏
: 妳如果想請安胎假可以請一年
: 勞工請假規則 第4條
: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
: 病假:
: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
: 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 所謂30天是指病假可以半薪
: 超過30天還是可以請安胎假 只是公司可以不給妳薪水
我想請問一間合法正常的公司
讓你請完56天產假,30天病假,
剩下的11個月安胎假是算留職停薪的意思嗎???
作者: starnotice (阿乖乖)   2017-02-22 00:13:00
請參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比勞基法詳細更有保障,沒錯 超過請假天數就沒錢拿 但雇主不得故意開除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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