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來與其他同事討論發現,公司對我們集體減薪!!
從領年終開始以前都是發一個月薪資,被減為0.8個月!
接著領薪資每個人都被減薪...每個人都一樣!除了老闆小孩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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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身為公司黑名單的我直接拿著聘僱合約書電子檔去跟老闆攤牌,
我發現了當初所簽的合約書是每日上班時數7個小時,
老闆卻要我們上到八個小時,不足八小時的禮拜六要補還給公司,
我也直接就那條跟他反映...他回說勞基法規定要上八個小時!!
但我翻閱法條是規定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 勞基法第30條!!
目前手上只有當初聘僱合約的電子檔...但沒有總公司的用印!!!
公司只有我有留下聘僱合約的電子檔備份.....其他人沒有!!!
正本都寄去總公司統一保管....
我們只是分公司!
想請問這樣聘僱合約法律效益是否有效?
忘了說我是在幸福城市工作=_____=